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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5275号

瑞安市飞云街道东风村经济合作社与廖丽河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瑞安市飞云街道东风村经济合作社,廖丽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5275号原告瑞安市飞云街道东风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金光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春妮,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丽河。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飞云街道东风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廖丽河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飞云街道东风村经济合作社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跃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王盈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