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周,男,户籍地址:广东省。被执行人黄依粦,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黄依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依粦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黄依粦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65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邓武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