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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183号

陈海周与黄依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海周,黄依粦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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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陈海周,男,户籍地址:广东省。被执行人黄依粦,男,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黄依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依粦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黄依粦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65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邓武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