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48号
原告:单崇超,经商。
委托代理人:项礼、潘足飞,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文广,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崇超诉被告黄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崇超申请案件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瑾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傅依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