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民初48号

单崇超与黄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单崇超,黄文广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48号

原告:单崇超,经商。

委托代理人:项礼、潘足飞,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文广,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崇超诉被告黄文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崇超申请案件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瑾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傅依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