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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初字第00651号

彭某某等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0065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2013年12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0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龙某某,男。2015年7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5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2015年8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1日被宁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1月26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谭某某,男。2015年8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1日被宁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1月26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2015年12月11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5)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娟、

书记员袁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2015年7月11日,刘某甲与王某甲因债务纠纷约在宁乡县缕缕炊烟饭店见面谈判,刘某甲害怕吃亏喊被告人彭某某帮忙,被告人彭某某遂纠集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将管杀、钢管等工具藏在车内到了缕缕炊烟饭店。在刘某甲与王某甲、王某乙(又名王某某)、李某乙、罗某甲等人协商债务问题时,王某甲遭到被告人彭某某挑衅,双方发生打斗,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等人迅速从彭某某车尾箱拿铁棍、管杀等凶器对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实施殴打。经鉴定,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亦受伤。被告人彭某某受伤后,为报复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罗某甲等人,持自制火药枪纠集被告人谭某某和余碧云、廖俊杰(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管杀、铁棍等凶器,驱车至宁乡县新康安置区白沙溪茶楼附近寻找王某甲等人。在白沙溪茶楼发现王某甲等人后,被告人彭某某朝白沙溪茶楼方向开了一枪,将茶楼一楼玻璃击碎,被告人谭某某等人持管杀、铁棍等凶器追打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王某甲等人见状躲进刘勇驾驶的湘AVU***路虎揽胜车内,被告人谭某某等人便持管杀等工具将刘勇的车子砸毁。经鉴定,被损车辆价值24300元。2015年7月22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刘勇的经济损失24300元,被害人刘勇对被告人彭某某、谭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彭某某于2015年7月11日晚在宁乡县新康安置区白沙溪茶楼前使用枪支后,因害怕公安机关查获,便将作案枪支交给宁乡县菁华铺乡嶂山村关圣组7号的蔡福军(另案处理)保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具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射钉枪为改制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乙、李某乙、王某乙、刘勇的陈述;证人曾利剑、蒋瑞森、刘某甲、廖俊杰、罗某甲、邱某某、秦某某、熊某某、余某某、蔡某某、蔡某甲、罗某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照片;通话详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物证检验报告;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被告人彭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纠集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谭某某持械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彭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谭某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谭某某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原已羁押22天,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被告人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原已羁押19天,即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超

人民陪审员  杨佑明

人民陪审员  丁碧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贺文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