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1号原告游某,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莉群,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邱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万满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