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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财保1号

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与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鹰适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鹰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财保1号

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336号金宁国际商厦11层1号。

法定代表人:乐荣军。

被

申请人: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体育馆路2号新凯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王鹰适。

被

申请人:王鹰适。担保人: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路29号901、902室。

法定代表人:郑为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鹰适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泰信科技信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王鹰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6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武汉硅谷天堂恒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余斌

审判员  苏滨

审判员  李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