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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28号

范俊明与黄美云、颜文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俊明,黄美云,颜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28号原告范俊明,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被告黄美云,女,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被告颜文华,男,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俊明与被告黄美云、颜文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

审判员赵利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送达期间,原告范俊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与被告黄美云、颜文华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美云、颜文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范俊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俊明撤回对被告黄美云、颜文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35元,因原告范俊明撤诉,减半收取2718元,由原告范俊明负担。

审判员  赵利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姚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