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28号原告范俊明,男,汉族,甘肃省定西市人。被告黄美云,女,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被告颜文华,男,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俊明与被告黄美云、颜文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
审判员赵利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送达期间,原告范俊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与被告黄美云、颜文华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美云、颜文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范俊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俊明撤回对被告黄美云、颜文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35元,因原告范俊明撤诉,减半收取2718元,由原告范俊明负担。
审判员 赵利越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姚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