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文化路支行。被执行人朱巍。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商初字第126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巍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