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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民初47-1号

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永成电气有限公司、安徽鑫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曹永诚、洪义霞、凌峰、余道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永成电气有限公司,安徽鑫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曹永诚,洪义霞,凌峰,余道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47-1号

原告: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叶明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永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曹永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鑫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凌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曹永诚,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洪义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凌峰,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余道健,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受理原告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永成电气有限公司、安徽鑫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曹永诚、洪义霞、凌峰、余道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6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安徽永成电气有限公司、安徽鑫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曹永诚、洪义霞、凌峰、余道健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华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在人民币6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安徽永成电气有限公司、安徽鑫泰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曹永诚、洪义霞、凌峰、余道健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俞乃栋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耿韵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