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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1刑初1号

(2016)琼9021刑初第1号陈一某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1刑初1号公诉机关定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一某,女,汉族。辩护人李一某,海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一某,海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一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玑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美丹及其辩护人李一某、王一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冯一某(另案处理)在互联网上建立e网(网址:nw2.2000125.com)、华翔(原名称为百丽,网址:pink7777.com)等私彩网站,并雇佣冯二某(另案处理)管理这些私彩网站。2015年3月,冯一某发展被告人陈一某在定安县岭口镇替其经营销售私彩,并让冯二某(另案处理)跟被告人陈美丹联系结算。2015年3月份至2015年8月18日期间,被告人陈一某以抽取销售私彩总额提成的方式替冯一某在互联网上通过私彩网站非法经营销售私形。在销售私彩期间,被告人陈一某又发展冯三某、陈二某替其在互联网上使用e网、华翔等私彩网站销售私彩。在被告人陈一某经营销售私彩期间,冯三某按8%扣除自己的手续费及彩民中奖的奖金后通过邮政银行账户(账号:XX,户名:冯三某)将销售私彩的所得款分34次汇入陈一某的二个邮政银行账户里(一个账号:XX,户名:陈一某;另一个账号:XX,户名:陈三某),共计194242元人民币;陈二某按8%扣除自己的手续费及彩民中奖的奖金后通过邮政银行账户(账号:XX,户名:陈二某)将销售私彩的所得款分30笔汇入陈一某的一个邮政银行账户里(一个账号:XX,户名:陈一某),共计167801元人民币。被告人陈一某将其自己销售私彩的钱扣除其所得的手续费及奖民中奖的钱后,以及将收到冯三某、陈二某转账至其提供的两个账户内的销售私彩所得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汇给被告人冯一某及冯二某提供给户名:周一某、账号:XX及户名周二某账号:XX的账户内。其中,被告人陈一某使用户名:陈三某(账号:XX)的银行卡仅在2015午8月14日就分三笔:150000元、150000元、83738元汇至周一某(卡号XX)的账户内,在8月17日汇出118242元至周一某(卡号XX)的账户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一某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陈一某经营获利人民币1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传真机7部、笔记本电脑1部、转账电话1部、三星手机1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单309张、海南农村信用社取款回单3张、海南农村信用社存款回单2张属作案工具;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一某人民币2251元属赃款;扣押的手机1部属被告人的个人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传真机7部、笔记本电脑1部、手机2部、现金人民币2251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单309张、海南农村信用社取款回单3张、海南农村信用社存款回单2张、转账电话1部等物品、常住人口查询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记账本两本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人陈二某等人的辨认笔录、证人周三某、陈二某、冯三某、林一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一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一某未经国家批准,非法销售彩票,非法经营数额达501980元,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一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被告人陈一某赃款人民币2251元、作案工具传真机7部、笔记本电脑1部、转账电话1部、三星手机1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单309张、海南农村信用社取款回单3张、海南农村信用社存款回单2张,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陈一某手机1部与本案无关,应退还被告人陈一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1、被告人陈一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罚金限于在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2、扣押的赃款人民币2251元、作案工具传真机7部、笔记本电脑1部、转账电话1部、三星手机1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单309张、海南农村信用社取款回单3张、海南农村信用社存款回单2张(存放在公安机关),予以没收。3、扣押的手机1部,退还给被告人陈一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hawnfzcjusj3ett3wl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崔书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林小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审核:崔书撰稿:崔书校对:林小乃印制:林小乃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1月7日印制(共印12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