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11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巾山东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张邮文,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花蕊,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与被告谢某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陈梦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