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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10197号

余兰与何江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余兰,何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0197号原告余兰。被告何江。

原告杨伟与原告余兰与被告何江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