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0197号原告余兰。被告何江。
原告杨伟与原告余兰与被告何江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若梅 搜索“”
余兰与何江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10197号原告余兰。被告何江。
原告杨伟与原告余兰与被告何江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拥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