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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刑初字第00218号

陈某甲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陈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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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谷城刑初字第0021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2015年1月18日被抓获,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钟呈银,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30日作出(2015)鄂谷城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甲不服,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183号刑事裁定,撤销(2015)鄂谷城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勇、代理检察员朱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钟呈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谷城县城关镇居民徐盛昌与周露露因琐事曾发生矛盾。2014年5月21日晚6时许,周露露与候天涛等人骑摩托车到谷城县城关镇溜冰场玩,被被告人陈某甲和徐盛昌、段泽琦等人发现。徐盛昌叫段泽琦给宋成成打电话喊人到城关镇橡胶坝帮忙打架。宋成成邀约宋奥杰、陈国发等人一起到城关镇橡胶坝与被告人陈某甲及徐盛昌会合。随后宋成成又给段泽琦发信息告知上述调人情况,段泽琦又邀约了城关镇二中学生罗某等5人到溜冰场参与殴斗。宋成成将带来的刀、钢管分发给宋奥杰、陈国发、张某甲等人,上述人员一直在谷城县体育场等候。当晚9时许,周露露、候天涛、谢某、“倩倩”骑摩托车来到溜冰场,被告人陈某甲及徐盛昌、宋成成等人持刀、钢管追砍周露露,周被砍三刀后向体育场内跑,宋成成紧跟其后追撵。被告人陈某甲及徐盛昌等人见周露露跑开,即用刀、钢管将周停在溜冰场门口的摩托车砸坏后离开。宋成成追上周露露将刀架在周的脖子上,周露露求和,二��折返到溜冰场。此时,谷城县南河镇居民周宇航看到此情况,即给谷城县盛康镇居民苏金波打电话称周露露被人打了,让其来帮忙,并指使谢某、唐某到谷城县城关镇步行街金利来旅馆去拿刀。苏金波又邀约了罗俊杰、刘海涛、程强赶到体育场与宋成成等人打斗,在斗殴过程中宋成成被砍伤,被送往谷城县人民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宋成成身上多处受伤,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入右大腿致右股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属他杀。周露露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辩解称,5月21日晚9点钟左右用其手机拔打表姐电话,让她报警。辩护人钟呈银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甲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行为显著轻微,建议法庭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罚;3、当晚宋成成追撵上周露露后,打电话叫陈某甲等人过去继续斗殴,被陈某甲等人拒绝的事实,属犯罪中止,应对陈某甲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而且主动认罪,属初犯、无前科,具有真诚悔过之心,请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以来,谷城县城关镇居民徐盛昌(绰号小虎子,已判刑)与周露露(绰号疤子、小疤子,另案处理)因她人发生矛盾,期间徐盛昌等人在城关街上遭到追撵。同年5月21日,徐盛昌、段泽琦(绰号林子,另案处理)、宋成成(殁年24岁)与被告人陈某甲合谋打周露露,宋成成表示帮忙。当晚8点多���,宋成成邀约宋奥杰、陈国发(均已判刑)、张某甲、宋炳成(均另案处理)、汪霏龙、周君帝,在城关镇橡胶坝处与被告人陈某甲及徐盛昌等人聚集。随后宋成成又用手机给段泽琦发短信,告诉段泽琦对方在调人,段泽琦遂在qq上又邀约了城关镇第二中学学生罗某(绰号二蛋)等5人到溜冰场去帮忙。宋成成将刀、钢管分发给被告人陈某甲及宋奥杰、陈国发、张某甲等人,上述人员聚集在谷城县体育场等候。9时许,周露露、候天涛(另案处理)、谢某及周露露的女朋友“倩倩”骑摩托车到溜冰场玩,徐盛昌等人发现后大喊“就是这个人”,被告人陈某甲及宋奥杰、陈国发、宋成成等人持刀、钢管追砍周露露,周露露沿着溜冰场旁边小屋背后的河堤跑,被告人陈某甲及徐盛昌等人追撵了一段路后,见周露露跑开,便返回溜冰场,用刀、钢管砸周露露停在溜冰场门口���摩托车,之后一轰而散。宋成成独自追撵周露露,周露露又跑回体育场内被宋成成追上,宋成成给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打电话,让他们过去。被告人陈某甲等人接电话后没有返回体育场。周露露、周宇航(另案处理)分别给谷城县城关镇居民苏金波(绰号波子,另案处理)打电话,叫苏来帮忙。苏金波喊罗俊杰(绰号尖子)、刘海涛(绰号二鬼)、程强(绰号胖子,均另案处理)赶到体育场,周露露等人又指使谢某、唐某(绰号豪子)到城关镇步行街金利来旅馆拿来长刀,宋成成被苏金波等人围住将其砍伤。当晚宋成成被送往谷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谷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宋成成身上多处受伤,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入右大腿致右股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属他杀。谷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周露露多处软组��损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甲(绰号敌敌威)证实,2014年5月21日下午6点多钟,我和宋奥杰、陈国发、宋某、周君帝、汪霏龙六人骑三辆摩托车路过宋成成家理发店门前,宋成成喊我们到谷城去吃饭。大约7点多钟,我们7个人骑四辆摩托车朝城关镇方向走,到了橡胶坝已有8点多钟,发现有十几个小伙子在那里。宋成成让我们帮忙打架,搞完了吃饭,我们同意了。宋成成拿来一些刀和钢管,他拿了一把刀,我们6个人拿的钢管。大约9点多钟,我们一行二十多人到溜冰场上坡处,宋成成指认一个骑摩托车的说:“就是那娃子”。我们就用刀砍这个骑摩托车的,有人用钢管打,宋成成去撵他,也不知跑到哪去了,我们这边有人就用钢管砸那个人的摩托车,然后我们一轰而散,我给宋成成打电话也没打通。第二天早上听我妈说宋成成死了。2、证人宋某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张某甲证实的内容一致。3、证人张某乙证实,2014年5月21日下午3点多钟,小虎子(徐盛昌)给我打电话说疤子(周露露)请人要打他,让我晚上到橡胶坝上帮忙。晚上7点多钟,林子(段泽琦)也打我的电话,让我晚上到河堤上带几个人帮忙打架,他说对方的人他认识不便到现场,工具不用拿,小虎子拿的有。约8点钟,我到橡胶坝附近的河堤上,当时已有十几个人了,有4辆摩托车,二、三辆自行车,只有小虎子,陈某甲我认识。有一个娃子上前和我打招呼,并问我:“林子是不是给你打电话了?”,我说是的,林子让我带的几个娃子我都不认识,都是十三、四岁娃子,他(林子)把我电话给了他们。过了十几分钟上面有人喊走,我们这边的十几个人就往体育场旁边的��冰场方向走,我对其中一个骑摩托车的娃子说我有事,先回去。他没理我,我就直接回去了。第二天我听说体育场里死了一个人,是我们这方一个冷集的人。4、同案人徐盛昌供述,2014年5月19日晚上八、九点钟,我和林子在河堤上遇到周小疤子和王丽蓉,我和王打了个招呼,我们在文风亭“无极限”网吧上网,小疤子打过来电话,问我在哪儿?语气很强硬,想打架。何胖子给林子打电话,让林子莫插(管)这事,林子心里不高兴,他说帮忙喊人,我一个玩的好的也到“无极限”上网,说看见小疤子带了二十多人拿的刀在电影院,小疤子打过来几个电话,我都没敢接。第二天晚上八、九点钟,我骑摩托车带林子和他玩的好的在溜冰场附近,遇到一群年青娃子,一个娃子用刀砍我摩托车灯,另一个砍我身上没有砍住,我跑了。11点多钟,苏金波打电话,问我这事咋搞,我想和解,他说约个地方双方干一场,谁不去,谁是儿子,我只有答应行。第三天,也就是5月21日晚上8点多钟,我在橡胶坝处见宋成成和他喊的一群人,骑的摩托车,有三、四辆,林子喊了一群四、五个人像初中生。我见宋成成带的有刀、钢筋棍,林子给我拿了一把刀。我们商量时,宋成成问我上次在哪被砍的,我说在体育场,我们就商量到体育场去看看,看他们的人在不在。我们十几个人就全部过去,到溜冰场背面河边时听到“鬼火”摩托车声音,就怀疑是小疤子(周露露)的人到了,我们就往河堤上走。宋成成个子高,走的快,他在前面问我是不是周疤子?我说是的,宋成成冲上去,我上前用刀朝周疤子砍了一刀,不知砍在什么地方,周疤子往橡胶坝方向跑。上坡时还滑倒了,我们没撵上,转来看他的摩托车还在那里停着,有个女的站在旁边,宋成成和林子喊的娃子上前把周疤子的踏板摩托车砸了,我上前朝摩托车踹了二脚,然后我们就朝老街方向走了,宋成成也不知道跑哪里去了。宋成成喊的几个人和我有五、六个人骑摩托车往801沙石场走,途中小疤子打我电话,让宋成成给我说他被小疤子的人堵住了,让我过去。我就和宋成成喊来的娃子商量这事咋搞?他们都不说话,后来听到宋成成在电话中断断续续喊救命。我们走到粉水广场听见救护车响,我就没过去了。5、同案人陈国发、宋奥杰的供述与张某甲的陈述基本一致。6、证人罗某证实,2014年5月21日下午,我在qq上收到林子(段泽琦)发的信息说晚上到体育场打架,并说晚上他有事不去,让我们到体育场找带队的张某乙。当晚8点多钟,我、杨段垣、李昊龙、万赛赛、“甲鱼”一起骑自行车到河堤。我们给张某乙打电话,张某乙和小虎子在一起,他们有二十多人每人手里拿一把长刀。等了大约1个多小时,他们不知谁说有人来了,他们一群人就上去打,我看见是个骑“鬼火”摩托车的人带着一个女的,那人下了摩托车就跑,他们就拿刀追,没有追上,返回来把他们摩托车砸了,然后我们就走了。7、同案人段泽琦证实,2014年5月19日晚上8点多钟,我在无极限网吧遇到小虎子和陈某甲,还有他几个玩的好的。我听小虎子说在网上和一个女的对骂,疤子跟那个女的玩的好,要给她出气,要打小虎子,我说为一个女的打架划不来,小虎子说疤子非要打。晚上和宋成成在网上qq聊天,提起小虎子要和疤子打架的事,宋成成说和小虎子认识的时间长,只要疤子打他,宋成成要帮忙。同月21日下午2点多钟,在体育场遇到小虎子、陈某甲,宋成成骑一辆摩托,我和他打招呼,问他搞啥子去?他说去切钢管��上打架用。晚上7点多钟,我在网上和城关镇二中的几个小弟(罗某)聊天,说起小虎子要跟疤子打架的事,那几个娃子问我咋办,我让他们晚上8点多钟到河堤上去,他们同意了。8点半左右,宋成成给我发信息说对方在调人,我说今天肯定要搞他们,让宋成成等会。我心里想有城关二中的几个娃子去就行了,就没再调人。我在网上喊了二中的二蛋、衡子、小峰、黑子。8、涉案人周宇航证实,2014年5月21日晚上6点多钟,我和陈威、邱某甲、唐然、唐文豪到滑冰场玩,小疤子骑摩托车驮他女朋友过来了,跟我打了个招呼。这时从河堤上下来20多人,有的拿钢管、有的拿刀,小疤子就跑,这群人没撵上小疤子,转来把他摩托车砸了,然后这群人就走了。我认识的有小虎子、陈某甲、苏金波。第二天听说小疤子们把对方的人砍死了一个。9、涉案人周露��证实,2014年5月21日晚上10点多钟,我和一个叫“倩倩”的女孩到城关镇体育场溜冰场,骑的是“鬼火”踏板摩托车。突然有一、二十个娃子拿的砍刀、钢管要砍我,陈某甲带十几个小娃子,从河堤上冲下来,用长刀砍我右肩,追我的有小虎子和陈某甲,别人我不认识。我就往溜冰场后面跑,听到后面有人在砸我的摩托车。我从小屋后面的河堤滑下来,又往体育场里跑,只有一个高个子男娃子在后面撵我,手里拿一把小砍刀有50公分长,在体育场主席台位置,他撵上我了。砍了我一刀没砍住,我说莫砍我,行吧!他用脚踩我的右腿,然后一直骂我,用他的手机给陈某甲打电话,陈某甲没有接电话,他又用我的手机给小虎子打电话,让小虎子过来,在电话里骂小虎子,两个人搞了十分钟。然后我们两人就从河堤上走,走到溜冰场后面的河堤处,见到我玩得好的阿庆、涛���。涛子给我说刚才你哥给你打电话。我刚准备打过去,我哥(苏金波)就打电话过来,问我在哪,没多久,苏金波过来了,我们几个人叫那娃子把刀放下来,他就往南河三桥方向跑,我们这边有阿庆、涛子、苏金波、我,还有六、七个不认识的娃子就在后面撵。我从一个不认识的娃子手中接过一把长刀,砍那娃子没有砍住,跑了一会我跑不动了,我就在后面小跑。那娃子跑到三岔路口倒在地上,被围住了,我撵过去,见他双腿是血卧在地上,头朝南河大桥,脚朝南河三桥,我朝他腿上踩了两脚,他求饶:“莫砍我了,我晓得错了”。我见苏金波酒喝多了,手里还拿了一把长刀,还要砍人,我把他抱住,他还打了我几拳,我把他搞到我摩托车上,一个娃子用我的摩托车把他送走了,我们也分开了。我把刀扔在附近的草丛里从县医院二院门前往县府街走,回头看时,��巡逻车在撵一个娃子,我就往高杆灯前的一个道子跑了。在这事之前两天,我和小虎子发生矛盾,是为一个叫“倩倩”的姑娘以前和小虎子谈过朋友。10、证人陈某乙证实,2014年5月21日晚7点多钟,我和周宇航、唐然、唐某及一个不认识的娃子在溜冰场玩,溜冰场老板给周宇航说,河堤下有二十多个人带的东西好像要打哪个,于是我们都没溜冰了。小疤子骑摩托车与他女朋友过来了,与疤子一起的还有另一个骑摩托车的我不认识。疤子把摩托车停到溜冰场门口,还没和我们打招呼,那二十多个娃子就拿钢管、长刀冲上去打疤子,疤子见状就跑,那些人就分成二拨,一拨人追疤子,一拨人砸疤子的摩托车,搞的约一分钟,他们就快速离开了。因为我们没有和疤子在一起,那班人不认得我们,所以没打我们。打疤子的那方我一个都不认识,事后听说那方的小虎子、陈某甲与疤子有仇。那班人走后,我们过去帮疤子把摩托车扶起来,然后周宇航打电话联系疤子,不一会儿疤子过来了,后面跟着一个高个男青年(宋成成),手里拎着一尺多长的砍刀,遇到我们后,我们都围上去了,但手里没有东西,也没敢动那个娃子。接着高个子和疤子打电话喊自己的人,高个子一边打电话一边朝河堤上走,我们这边因空手只能跟着。在上到河堤时,疤子一起来的那娃子把摩托车后一把一尺多长的砍刀拿去递给疤子,疤子就用刀指着我说,你去把我摩托车赶上来,一会儿那人要跑,你就用摩托撞他。我过去把疤子的摩托车骑到河堤处,唐某和疤子一起的另一个娃子骑摩托车去拿刀。高个子打电话一直叫不过来人,就有点想跑,被我们几个人围着又不敢轻易走。接着疤子喊的苏金波带几个人坐的士过来了,他们刚到,唐某拿刀过来了,苏金波拿的关公刀,和苏金波一起来的人及疤子、唐某、唐然等拿的砍刀。疤子他们把那娃子围在中间叫他到河堤下面说,那高个娃子不干,苏金波就朝他砍了两刀,他就朝橡胶坝方向跑,他们就跟后面撵。撵的过程中,疤子喊:用我的摩托车撞,撞坏算了。于是我骑摩托车骑到他前面猛的停车吓他,谁知还没超过,他就被石头绊倒了。疤子、苏金波、周宇航等人都围过去用刀砍,我看见地上有血就吓跑了。11、证人唐某证实,2014年5月21日晚上7、8点钟,我、王祥(城关二中学生)、猫子(男,20多岁)、唐然(城内小学学生)在体育场溜冰场看见疤子骑“鬼火”摩托车驮着一个小女孩。侯天涛带谢某,从河堤上下溜冰场跟我们打招呼时,从河堤上冲下来一二十人,手里都拿的刀去砍疤子,疤子把摩托车往地上一推就跑,他们就追上去。我们几个在奶茶屋附近���见疤子,后面跟了个高个子(宋成成)手里拿着一把砍刀。疤子和那个人说,你打电话让他们过来谈,谈不好你再打。然后对我说:“你去拿东西”,我说:“我不知道在哪里?”谢某说他知道。谢某骑摩托车带我到三七九道子,金利来旅馆门口一堆瓶子下面有一个蛇皮袋子,谢某说拿着走。我见里面有七、八把刀和一些钢管,我拿上就坐摩托车返回到溜冰场河堤处,就有几个人过来拿刀。疤子拿了一把刀就去砍那高个子娃子,高个子就跑,我们这边十几个娃子去撵。疤子把摩托车钥匙给了陈某乙,陈某乙骑摩托车追上高个子娃子,撞在那个娃子腿上,把他撞到在地,疤子、二鬼(刘海涛)他们上去就砍。苏金波拿了一把一米多长的关公刀向倒在地上的那个娃子乱砍,我和“猫子”看到那人不动了,说不要砍了,我、猫子、疤子就去拉苏金波,他还要砍我们,我��上去把他抱住,才把他手里的刀夺下来。12、证人谢某证实,2014年5月21日晚上8点多钟,我和侯天涛去溜冰场玩,去后和见“猫子”(周宇航)、唐某、阿郎、及一个矮个子男娃子在那儿溜冰,我们和“猫子”打招呼时,猫子说一会儿疤子也来的。约十几分钟,疤子骑摩托车带他的女朋友到了溜冰场门口,一个手持钢管的男娃子指着疤子说:“就是他!就是他!”,话音刚落,就有二三十个娃子手里拿的钢管、刀扑向疤子,疤子转身就跑,但疤子还是被砍了几刀,后来他们没有撵上疤子,转来将疤子的摩托车砸了。因为当时我们没有来得及和疤子打招呼,所以他们没有觉得我们和疤子是一伙的。侯天涛见他们走后,就骑摩托车去找疤子,没有找到,我们几个站在溜冰场河堤边等疤子。大约半个小时,疤子被一个20多岁的高个子娃子,用刀架在脖子走过来,���个子见我们人多就把刀放下了,打电话给他们那边的陈某甲、小虎子,疤子也催高个子娃子让他们那边的人过来谈。这时唐某让我把侯天涛的摩托车借过来到金利来旅馆拿东西,我们到了金利来后,唐某从一楼,装了一袋子(蛇皮袋)的刀和钢管,然后返回溜冰场。疤子看见刀拿来了,就直接拿了一把关公刀朝那个娃子砍了两刀,哪个娃子说我没有砍你,你砍我干什么?这时疤子的大哥苏金波带着尖子、二哥、“新哥”等四人坐的士过来了,他们过来后都从别人手里接过一把刀,苏金波拿的大关公刀,有一米多长,尖子拿的小关公刀,二哥、“新哥”拿的是小砍刀一起围上去。那个高个子娃子见状就朝河堤橡胶坝方向跑,有六、七个娃子追上去了,我、猫子、唐某,还有矮个子男娃子没有追。估计追不上,疤子就喊:“骑我的摩托车去撞,摩托车不要了,撞死了��!”一个跟唐某玩得好的瘦高个儿(指陈某乙)骑疤子的摩托车追上去撞,接着,我听到撞倒人的声音,之后又是砍人、骂人的声音。只听到苏金波大骂,(并说)敢动我的兄弟,想死!砍的约有五、六分钟,猫子说搞不得了,过去看看。我们就赶过去看到那个娃子倒在地上,苏金波像疯了一样不停地砍,那人浑身是血躺在地上小声求饶。我们都去拦苏金波,苏金波还要砍我们,最后我们几个一起把他的刀夺下来后,我、苏金波、猫子、疤子就先走了。疤子在路上说,你们走了我又补了两刀。13、证人邱某甲证实,2014年5月21日晚上8点左右,我和朋友陈威及陈威的女朋友,还有绰号叫“猫子”的一起到体育场内的溜冰场溜旱冰。大约快9点,我听见体育场河堤上有人喊打架了,我便赶紧跑过去看,看见一群年纪约16岁左右的男青年,其中一个带头的人拿了一把砍刀,其余拿的都是钢管在河堤上追打一名年纪约20岁左右的男子(周露露)。我见一群人追那个男的追了一会没有追上,又转过来去砸一辆蓝色的小鬼火型踏板摩托车,他们把摩托车推翻后几个人用钢管砸,然后散开了。14、证人翟某证实,2014年5月21日晚上10点钟,我和唐某在体育场玩,在溜冰场上的河堤处,看见一个男娃子(宋成成)手里拿把长刀,有五六十公分长,蹲在河堤边打电话。这时来了六、七个男娃子,上前打他,那娃子就往南河三桥方向跑。这时苏金波也来了,还有十几人我不认识,不知道他们从哪里弄了七、八把长刀,苏金波手里拿了一把,快到航管站三岔路口时撵上了,都围住那男娃子用刀砍。苏金波最凶,那娃子被砍倒后说我求求你了,不要砍我了。苏金波等人就跑了。15、证人郭某证实,2014年5月21日晚9点多钟,我看���一个外号叫小虎子的娃子带着一二十个年青娃子聚集在河堤上,手中拿着刀、钢管。过有五六分钟,从河堤上又过来一二十个年青娃子,这些娃子当中我认识一个外号叫熊猫的娃子,他们都是小鱼娃(余春雷)的手下,以前经常在我溜冰场里玩,看着都面熟。小鱼娃的这帮人来后就开始追小虎子那一方的人,一直追到橡胶坝,双方打起来了。我看到乱砍就没到跟前看。过来几分钟,110的警察来了,所有的人都跑了。16、证人邱某乙证实,2014年5月21日晚上约8、9点,我和同学朱勋爵、章鑫淮、黄德毅等人在城关体育场溜冰场处玩,大约10点多钟的时候在河堤堤防处路口站了一群年轻娃子,大约十七、八岁,有七、八个人手里都拎着刀在一起说话,过了一会,一个男人被一群娃子追摔倒在河堤路上砍。17、涉案人苏金波陈述,2014年5月21日晚上大约9��多钟,我和程强等人在盛康镇文化馆门口吃烧烤时,“疤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赶紧到城关镇河堤上,给他帮个忙,我一听就知道他是让我到城关镇南河桥头河堤上帮忙打人。我对一起喝酒的人说我先走,程强帮我拦了个的士往河堤上赶。赶到后,我见疤子、猫子和另外十一、二个我不认识娃子站在树林处,疤子见到我后说他和别人在打架,紧接着一个不认识的娃子指着离我们大约五、六米远的一个娃子说,就是他。我记不清是疤子还是猫子上前用手打了那娃子脸上和身上二、三下,我也上前先用右手朝这个男孩的左右脸各打了一巴掌,接着就掏出我随身带的一把折叠尖刀,朝这个男孩右大腿的上部戳了一刀,这个男孩便沿着河堤朝橡胶坝方向跑,我们就跟着后面撵。这个男孩跑了有十几米远时,被我们撵上了,我接过不知是小疤子还是周宇航的“关公刀”照那娃子腿上砍了二刀,之后我们就跑了。我回家后将使用的折叠尖刀拿出来,放在床头柜的抽屉里面时,刀上面还带有血迹。18、涉案人候天涛陈述,2014年5月21日晚上8点多钟,我和谢某、疤子及疤子带的一个女的在黄康“神童”网吧附近玩,疤子接了一个电话后就对我们说到桥头溜冰场。我骑摩托车带谢某,疤子骑摩托车带他的女朋友到桥头溜冰场。我和谢某先到,就看见一个叫猫子的人站在溜冰场附近一个小房子旁边,距他不远处有30来个男青年。我当时以为那些人是和猫子一起的,正准备上去跟猫子打招呼,这时疤子带他女朋友骑摩托车赶到了,刚到溜冰场门口,那些人中不知道谁喊了一声,那个就是疤子。之后他们就拿砍刀去打疤子,疤子想从他的摩托车后面拿刀没有来得及,肩膀上挨了一下,就开始跑。那一群人就追他,我就一人骑摩托车跑了,��听到有砸摩托车声音,看见追砍疤子的那帮人都走了,我就转去接谢某,然后带着谢某到处找疤子,在溜冰场旁边看到疤子坐在地上,一个高个子男青年站在他旁边,一手拿着一把一尺多长的砍刀,一手拿着电话在打。这时猫子(周宇航)和三、四个娃子也赶到那儿,疤子就让我到他的摩托车拿他的刀,我过去从他的摩托车后备箱里拿了一把一尺多长的刀给他,他对那个高个子娃子说你给陈某甲打电话,叫他过来作个了断,免得以后你追我、我追你没意思。那高个子把电话接通,疤子把电话接过来让那边的陈某甲、小虎子过来,说了几句他们在电话里吵了起来。我只听疤子说你连你兄弟都不要了,不救你兄弟了,再不来把你兄弟砍死到这你信不信。对方好像在电话里骂疤子,疤子就把电话给了对方高个子,高个子接过电话,可能晓得自己一方的人不会过来了,就慢慢地挪(动)想跑,我们七、八个人都跟着他一起上到河堤。谢某驮(拿)过来十几把刀和钢管,这期间又陆续来了5、6个娃子,他们各自拿了一把刀,后就围上来了。疤子说让我把高个子刀和手机拿下来,我上前拿他的手机,他开始不想给,我们这边把刀举起来说咋的,你想反把,他才把手机给我,刀也被夺下来了。对方见这阵势就说,兄弟,你不说不动我吗?疤子说你拿刀架我脖子上,我不动你才怪!说毕,疤子就用关公刀向高个子右肩和腿上各砍了一刀。高个子就朝东橡胶坝方向跑,我们跟在后面撵,这时疤子又喊,骑我的摩托车撵,我的摩托车不要了,撞死他!不知是谁骑摩托车将高个子撞倒在地,一些人围上去砍,那人浑身是血趴在地上不动,还小声说哥哥们,不要砍了。这时我们看到警车过来,就分开跑。分手时,他们交给我五、六把刀,其中有一把��公刀,我交给了谢某,怕被抓,把刀丢在老年门球室草丛中了。我们就跑了。我们这方一个胖胖的(程强)被抓住了。19、涉案人罗俊杰、程强、刘海涛三人陈述与苏金波陈述基本相同20、谷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谷(公)鉴(法)字(2014)2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宋成成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入右大腿致右股动脉破裂,大出血死亡。21、谷城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谷(公)鉴(法)字(2014)2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周露露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2、现场勘验笔录,证实现场遗留有刀鞘、血迹、长刀。23、现场照片、伤情照片、侦查实验、接警记录、通话记录等记录证实案件相关情况。24、辨认笔录,证实从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周露露和徐盛昌互相指认对方是2014���5月21日晚上在城关体育场砍人的人。2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一人轻微伤,且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己构成聚众斗殴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辩解案发当晚9点钟左右,其用手机拔打表姐电话,让她报警。经查,谷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受理案件登记表记载:2014年5月21日21时48分接130××××8447电话报警称,谷城县城关镇橡胶坝附近,有一名男子被砍伤倒地。接警后,速派人,初查被砍伤男子20余岁,送县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时,谷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襄阳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分别调取了陈某甲等人2014年5月19日至5月22日的通话记录,被告人陈某甲案发时使用的电话号码为150××××2421,案发当晚未呼叫过130××××8447电话,故被告人陈某甲辩解与事实不符。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犯罪行为显著轻微,建议对陈某甲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告人陈某甲在斗殴过程中,没有再次参加继续斗殴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陈某甲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法律事实不符,故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相符的,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周春玲

审判员  李 莉

审判员  杨艳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