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121民初8号

卢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卢某,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1民初8号原告卢某,农民。被告姚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与被告姚某私下协商解决离婚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案件宣判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对该诉讼权利的行使,没有违反和规避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

审判员  李旺道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莫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