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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2435-1号

徐贵花与李栋明、续综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贵花,李栋明,续综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2435-1号原告徐贵花。被告李栋明。被告续综友,成年。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7819号原告徐贵花与被告李栋明、续综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现原告申请追加保全标的1万元,并提供担保人高小云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栋明的款项1万元;

二、对担保人高小云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予以查封;

三、冻结的期限为2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