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大执字第1752号

张秀萍与隋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秀萍,隋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萍,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惠农区。被执行人隋晶,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张秀萍申请执行隋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隋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隋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张秀萍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05290元,执行费17489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闫宁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