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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29号

原告吴山贵诉被告万华容、吴永恒、吴晓桐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吴山贵,万华容,吴永恒,吴晓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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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29号原告吴山贵,男,汉族,生于1952年12月30日。被告万华容,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日。被告吴永恒,男,汉族,生于1993年4月27日。被告吴晓桐,女,汉族,生于1998年5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山贵诉被告万华容、吴永恒、吴晓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山贵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华容、吴永恒、吴晓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山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山贵撤回对被告万华容、吴永恒、吴晓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吴山贵��担。

审判员 石 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