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29号原告吴山贵,男,汉族,生于1952年12月30日。被告万华容,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日。被告吴永恒,男,汉族,生于1993年4月27日。被告吴晓桐,女,汉族,生于1998年5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山贵诉被告万华容、吴永恒、吴晓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山贵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华容、吴永恒、吴晓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山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山贵撤回对被告万华容、吴永恒、吴晓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吴山贵��担。
审判员 石 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