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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初字第01022号

褚二保与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褚二保,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1022号原告(反诉被告)褚二保。委托代理人陈建东,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李闸路68-11号。负责人唐生林。委托代理人陈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98号6幢508室。法定代表人周国洪。委托代理人陈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褚二保诉被告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依法提出反诉请求。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审理中,本诉原告褚二保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诉被告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反诉原告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褚二保的反诉。经审查,褚二保及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褚二保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68元,由本诉原告褚二保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66元,由反诉原告九鼎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翟艳伟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周振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