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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委字第13-3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桐庐酷龙文化经营有限公司、周航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桐庐酷龙文化经营有限公司,周航,方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委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代表人张士峰,行长。被执行人桐庐酷龙文化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交通大厦)。法定代表人周航。被执行人周航。被执行人方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4)杭富商初字第202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桐庐酷龙文化经营有限公司、周航、方琴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桐庐酷龙文化经营有限公司、周航、方琴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桐庐酷龙文化经营有限公司、周航、方琴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委托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周航、方琴共同共有的位于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28号海陆世贸中心七区301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12××71号,用途为非住宅,钢混结构,所在层数为1-3F/3F,建筑面积为995.02平方米(其中共有分摊面积为22.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3)第0140604号,地号为3301220010110031,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地类(用途)为商服用地,共有使用权面积为915.5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388.75平方米,终止日期至2042年11月8日]进行价格评估,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深国策评字F[2015]0600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市场价值为516万元(司法处置价为413万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和一次公开变卖,买受人施军(公民身份号码××以312万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周航、方琴共同共有的位于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28号海陆世贸中心七区301室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12××7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3)第0140604号]以3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施军(公民身份号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施军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施军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陆如有

审 判 员  姚平生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