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684号
原告:浙江宁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综合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晓健。
被告:湖州亿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高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蒋清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宁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亿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烨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林李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