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乌日更,男,32岁,蒙族,牧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田俊,男,37岁,汉族,职工,现住五原县。委托代理人赵小平,系内蒙古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乌日更与被执行人田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田俊的工资账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的(2015)五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院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粒江
审判员 郝吉民
审判员 王 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郭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