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4241号原告王长菊。原告王长红。被告刘帅帅。被告王磊。被告邹城市刚领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王长菊、王长红诉被告刘帅帅、王磊、邹城市刚领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王长菊、王长红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菊、王长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由原告王长菊、王长红负担。
审判员 黄 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宋慧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