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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652号

李崇和与于佐宝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崇和,于佐宝

裁判文书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李崇和。被执行人于佐宝。本院在执行李崇和与于佐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临执字第65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用以清偿其欠申请执行人李崇和的涉案款项,至本案涉案款项全部扣完为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周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