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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3656号

刘金莲与林斌、王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金莲,林斌,王晶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3656号

原告:刘金莲。

被告:林斌(曾用名林冰)。

被告:王晶英。

原告刘金莲与被告林斌、王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1元,减半收取715.50元,由原告刘金莲负担(此款已向法院交纳)。

审 判 员  郑风雨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梁斐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