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3656号
原告:刘金莲。
被告:林斌(曾用名林冰)。
被告:王晶英。
原告刘金莲与被告林斌、王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1元,减半收取715.50元,由原告刘金莲负担(此款已向法院交纳)。
审 判 员 郑风雨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梁斐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