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767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万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被执行人运城市春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关于山西万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申请执行运城市春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市春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79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闫永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