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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62号

魏勤德与曹克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勤德,曹克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魏勤德,农民。被执行人曹克英,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已向被执行人曹克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还魏勤德9000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曹克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曹克英价值9075元的财产。

审判员  万家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