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魏勤德,农民。被执行人曹克英,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已向被执行人曹克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还魏勤德9000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曹克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曹克英价值9075元的财产。
审判员 万家贞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