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579号原告苗雨,男,1984年10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朱婷,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罗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腾飞,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苗雨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襄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雨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雨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雨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苗雨负担。
审 判 长 高建军
人民陪审员 曹锦铭
人民陪审员 杨大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邢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