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法执字第813号

高昌亮申请执行庞万发刘志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昌亮,庞万发,刘志美,张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高昌亮,男,38岁。被执行人庞万发,男,34岁。被执行人刘志美,女,31岁。被执行人张强,男,31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高昌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庞万发、刘志美、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法执字第8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君

代理

审判员  李生文

代理

审判员  崔寒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源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