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8423号原告许子勤。被告许鑫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子勤与被告许鑫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 刘 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廖永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