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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6469号

陈超与洪雷、徐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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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6469号原告陈超,男,196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代理人庄毅,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锋,上海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雷,男,1980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徐子建,男,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与被告洪雷、徐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陈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超自动撤诉处理。审���长徐俊

审 判 员  田亚靖

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俞 硒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