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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恢2号

张银花与杨仁磊、郭郑满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银花,杨仁磊,郭郑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张银花,女,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杨仁磊,男,住福鼎市。被执行人郭郑满,男,住福鼎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银花与被执行人杨仁磊、郭郑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银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周冬冬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必达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