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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76号

原告庞连军诉被告张淼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庞连军,张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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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76号原告庞连军,男,1951年6月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委托代理人吕亚新,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淼,女,1953年3月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连军诉被告张淼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庞连军因个人原因,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连军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庞连军负担。

审 判 长  师 涛

审 判 员  王海波

代理

审判员  刘丹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苑香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