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76号原告庞连军,男,1951年6月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委托代理人吕亚新,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淼,女,1953年3月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连军诉被告张淼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庞连军因个人原因,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连军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庞连军负担。
审 判 长 师 涛
审 判 员 王海波
代理
审判员 刘丹凝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苑香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