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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1207号

张吉胜与鞍山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吉胜,鞍山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1207号

原告:张吉胜。

被告:鞍山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素琴。

原告张吉胜诉被告鞍山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自愿,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赵佳琪

代理

审判员  李瑞颖

代理

审判员  韩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畅诚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