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一初字第1207号
原告:张吉胜。
被告:鞍山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素琴。
原告张吉胜诉被告鞍山金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因原告自愿,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赵佳琪
代理
审判员 李瑞颖
代理
审判员 韩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畅诚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