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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跃进、孙子林、李补奎、杜庆奎、吕清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跃进,孙子林,李补奎,杜庆奎,吕清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姜巨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文,男,汉族。被告李跃进,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委托代理人马占山,男,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子林,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被告李补奎,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被告杜庆奎,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被告吕清杰,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跃进、孙子林、李补奎、杜庆奎、吕清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刘变英

审 判 员 :何晋芳

代理

审判员 :曹彦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