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149号原告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姜巨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文,男,汉族。被告李跃进,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委托代理人马占山,男,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子林,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被告李补奎,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被告杜庆奎,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被告吕清杰,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跃进、孙子林、李补奎、杜庆奎、吕清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刘变英
审 判 员 :何晋芳
代理
审判员 :曹彦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