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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488号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力军、刘洪霞、尹立杰、石春祺、贺巍、王利剑、吉林省国威劳务信息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48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力军,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贺巍,女,住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尹立杰,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石春祺,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刘洪霞,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利剑,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国威劳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48861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王力军、刘洪霞、尹立杰、石春祺、贺巍、王利剑、吉林省国威劳务信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力军、刘洪霞、尹立杰、石春祺、贺巍、王利剑、吉林省国威劳务信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力军、刘洪霞、尹立杰、石春祺、贺巍、王利剑、吉林省国威劳务信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贺巍所有的,坐落于朝阳区开运街东、抚松路南,项目名称:吉油.领秀朝阳.上院,丘(地)号:****/****,第****【幢】****【单元】****号房,产权证号:朝****号,建筑面积:132.0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轮候)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