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于兴湖,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蒋德义,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于兴湖与被执行人蒋德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梨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于兴湖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梨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