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4执保1号原告陆付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满堂,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正杰,男,汉族。本院受理陆付国诉刘正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陆付国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刘正杰分别在平顶山市的2个账户予以冻结(共计限额元),并以陆付国所有的位于洛阳市的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陆付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刘正杰在平顶山市的2个账户予以冻结(限额元,期限一年)。
二、将原告陆付国所有的位于洛阳市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剑
代理
审判员 安一珂
人民陪审员 谭建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包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