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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1900号

简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简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900号

原告:简某,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张敬孝,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张清顺,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简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简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简某负担。

审判员  潘长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