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1900号
原告:简某,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张敬孝,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张清顺,固镇县新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简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简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简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简某负担。
审判员 潘长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