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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735号

吕明利与万平生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1-27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明利,万平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735号原告吕明利。委托代理人周雄燕(一般授权),湖南省东安县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平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明利与被告万平生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明利以被告向原告提出了还款承诺,并自愿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等为由,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明利以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等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万平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明利撤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吕明利负担。(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蒋文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