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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999号

申请执行人谢建华与被执行人林志松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建华,林志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999号申请执行人谢建华,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龙岩市连城县人。委托代理人苏德锋,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志松,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谢建华与被执行人林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丽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礼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