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670号申请执行人陈庆林。被执行人陈万顺。申请执行人陈庆林与被执行人陈万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塘商初字第78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庆林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万顺偿还加工款520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万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陈万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陈万顺名下登记四层房产一处,该房坐落于瑞安市汀田街道宣前村(产权证号:1128**),本院因另案予以查封;3、被执行人陈万顺尚有多起债务在本院执行,目前下落不明。2016年1月7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陈万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车辆查询函、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万顺及其家属有生活居住需要,故其名下唯一房产暂不宜拍卖,本案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6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执 行员 孙子正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代)
书记员 韩增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