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保定雷骏皮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小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爱民,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际超。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雷骏皮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际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雷骏皮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雷骏皮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保定雷骏皮毛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韩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