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李根荣。被告曹兴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荣与被告曹兴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荣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根荣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李根荣负担。
审判员 章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应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