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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1182号

李根荣与曹兴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根荣,曹兴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1182号原告李根荣。被告曹兴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荣与被告曹兴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荣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根荣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李根荣负担。

审判员 章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朱应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