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664号原告赵志文。被告陈鸣男。
原告赵志文诉被告陈鸣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志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文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郭宏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蕊 百度搜索“”
赵志文与陈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664号原告赵志文。被告陈鸣男。
原告赵志文诉被告陈鸣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志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文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郭宏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