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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664号

赵志文与陈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志文,陈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664号原告赵志文。被告陈鸣男。

原告赵志文诉被告陈鸣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志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文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郭宏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