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560-2号申请执行人刘理艳,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太平,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美英,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理艳与被执行人黄太平、谢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太平、谢美英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永明
审判员 伍建军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罗胜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