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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560-2号

申请人刘理艳与被申请人黄太平、谢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理艳,黄太平,谢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560-2号申请执行人刘理艳,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太平,男,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美英,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理艳与被执行人黄太平、谢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太平、谢美英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冷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永明

审判员  伍建军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罗胜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