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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吴法塘民初字第89-2号

简振荣与梁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简振荣,梁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塘民初字第89-2号

原告:简振荣,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0013。

被告:梁琰,女,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0023。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简振荣诉被告梁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梁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国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曾培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