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17-1号
原告:王拥军,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钱进,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拥军与被告钱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拥军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钱进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及其他的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钱进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及其他的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李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