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721民初117-1号

王拥军与钱进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拥军,钱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117-1号

原告:王拥军,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钱进,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拥军与被告钱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拥军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钱进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及其他的财产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钱进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及其他的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李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