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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浸民初字第319号

唐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浸民初字第319号

原告:唐某,女,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8443。

被告:冯某,男,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8357。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胡庆堂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黄振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