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鲁0612执5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杰与被执行人史大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杰申请将执行人史大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史大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史大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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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杰与史大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决定书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鲁0612执5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杰与被执行人史大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杰申请将执行人史大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史大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史大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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