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袁某某。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吴某某、吴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2015年12月31日,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袁某某(2015)株石法执字第691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吴某某、吴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吴某某、吴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曦 来自: